下情况之一者,按自动放弃“三包”权利或不作“三包”处理。
  1、 购车发票上不填写购车日期或者用户自行涂改购车日期的;
  2、 《保修手册》已丢失或用户自行涂改或转借他人的;
  3、 在规定的时间或里程没有到服务中心、整车厂或特约站进行保修登记或保养的;
  4、 用户车辆不作任意一次保养的。
  5、 拒绝接受服务中心、整车厂或特约站保修的;
  6、 不按《产品使用说明书》的规定行驶和保养而造成故障的;
  7、 自行改装或使用非柳机原厂配件而引起故障的;
  8、 当发动机发生故障时,用户仍继续行驶而引起的继发性故障的;
  9、 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故障;
  10、 在三包期内有作弊行为的;
  11、 因外界因素造成的产品损坏,例如雨天或涉水过深(水深不得超过排气管)造成产品损坏的。
  12、 三包期内未经服务中心、整车厂或特约站同意,由非柳机授权的人员拆动过的故障机。
  13、 过保修期的项目;
  14、 享受过免费检查保养的项目(如:机油、机油滤清器);
  15、 损耗和易损件,如离合器片、火花塞等;
  16、 私自拆装、擅改里程表(含私自拆装里程表加载任何装置)或改变里程表指示数的车辆。
  17、 因有缺陷而明示降价出售的车辆。
  18、 由于修理造成的间接损失(如租车费、误工费、营业损失费等)不予赔偿
  19、 由于用户超载造成整车或零部件的损坏,或丧失使用功能的,不予保修。
     
销售商、制造商、修理商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承担三包责任,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:
 
  一、 汽车产品用于出租、租赁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;
  二、 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,又不能证明其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;
  三、 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、型号、车辆识别代码(VIN)与要求三包的整车产品的品牌、型号、车辆识别代码(VIN)不符的。
     
销售商、制造商、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, 对于所涉及部分,不承担三包责任,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:
 
  一、 消费者购车时,以书面形式被告知汽车产品存在瑕疵的部分;
  二、 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、维护、修理产品,而造成损坏的部分;
  三、 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、调整、拆卸的,因消费者自行改装、调整、拆卸造成损坏的部分;
  四、 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部分;
  五、 发生故障后,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,造成损坏的部分;
  六、 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部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