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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情况之一者,按自动放弃“三包”权利或不作“三包”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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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 |
购车发票上不填写购车日期或者用户自行涂改购车日期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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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 |
《保修手册》已丢失或用户自行涂改或转借他人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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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 |
在规定的时间或里程没有到服务中心、整车厂或特约站进行保修登记或保养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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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、 |
用户车辆不作任意一次保养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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5、 |
拒绝接受服务中心、整车厂或特约站保修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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6、 |
不按《产品使用说明书》的规定行驶和保养而造成故障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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7、 |
自行改装或使用非柳机原厂配件而引起故障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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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、 |
当发动机发生故障时,用户仍继续行驶而引起的继发性故障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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9、 |
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故障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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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、 |
在三包期内有作弊行为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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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、 |
因外界因素造成的产品损坏,例如雨天或涉水过深(水深不得超过排气管)造成产品损坏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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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、 |
三包期内未经服务中心、整车厂或特约站同意,由非柳机授权的人员拆动过的故障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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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3、 |
过保修期的项目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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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4、 |
享受过免费检查保养的项目(如:机油、机油滤清器)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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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5、 |
损耗和易损件,如离合器片、火花塞等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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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6、 |
私自拆装、擅改里程表(含私自拆装里程表加载任何装置)或改变里程表指示数的车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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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7、 |
因有缺陷而明示降价出售的车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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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8、 |
由于修理造成的间接损失(如租车费、误工费、营业损失费等)不予赔偿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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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9、 |
由于用户超载造成整车或零部件的损坏,或丧失使用功能的,不予保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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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商、制造商、修理商能够证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,不承担三包责任,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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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汽车产品用于出租、租赁或者其他运营目的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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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无有效发票和三包凭证,又不能证明其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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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发票或者三包凭证上的产品品牌、型号、车辆识别代码(VIN)与要求三包的整车产品的品牌、型号、车辆识别代码(VIN)不符的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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销售商、制造商、修理商能够证明不是由于产品质量原因造成的,
对于所涉及部分,不承担三包责任,但应当提供合理的收费修理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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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|
消费者购车时,以书面形式被告知汽车产品存在瑕疵的部分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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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|
因消费者未正确使用、维护、修理产品,而造成损坏的部分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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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 |
使用说明书中明示不得改装、调整、拆卸的,因消费者自行改装、调整、拆卸造成损坏的部分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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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 |
非因产品质量原因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损坏的部分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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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 |
发生故障后,消费者自行处置不当,造成损坏的部分;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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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 |
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坏的部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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